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 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 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根本要求。2015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以下称 《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博士后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 指明了发展方向。为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博士后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进一步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 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 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全 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 下简称“工作站”)设站 3 年以上、近 3 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 少于 6 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 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 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流动站、 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可由相应 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注销。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 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年 龄在 35 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3 年的人员,可申请从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 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严格控制设站 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规范博士后人 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 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获得博士后创 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 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 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 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 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 归超过 30 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 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人事档案、户口转至 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 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 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提升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 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提升博士后 工作服务水平。作为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 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 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 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 员基本工资标准。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 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 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 员缴纳社会保险。 规范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户口档案办理。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 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 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 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 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发挥博士后设站单位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 体作用。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 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 科研计划书。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 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 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 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6 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 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 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各地、各部门和各 设站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文件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