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科技干部局、高教(教育)厅(局):
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并在当地落暂住户口,“子女上学问题,当地教育部门应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为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幼、上学问题,现将具体解决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准予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就近上学和入园。同时,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的费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系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均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地区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式样附后)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附:介绍信式样(略)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