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黑龙江、湖北省人事厅,上海市人事局、广东省科技干部局: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人事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作用,理顺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方面的各种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发展,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于一九九O年十月三十日决定,首先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改革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效果比较显著。根据有关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试点范围,从现在起在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五省市同时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在总结吉林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抓紧进行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在组织领导、人员力量、工作条件等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准备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试点。
附件: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试点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该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负责。
第二条 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业务指导。
第三条 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调查了解本省(市)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些具体管理细则。对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设站单位实行博士后制度、做好博士后工作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牵头协调本省(市)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 受理本省(市)各单位(包括本地区所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有关高教和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上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士委会审批。
(四)负责本省(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制定和综合平衡。试点省(市)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向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博士后工作的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各设站单位的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制定出本省(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综合平衡和审批后,向各试点省(市)下达该省(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总计划名额。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经批准下达的本省(市)总的计划名额范围内,可经再次综合平衡后,直接向各设站单位正式下达招收博士后研究博
员的计划。还可以根据本省(市)各设站单位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单位招收名额进行相互调剂。
(五)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博士后日常经费下拨给有关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每次拨款数额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经费情况确定),再由该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转拨给设站单位。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要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本省(市)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该项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挪
作它用的,要坚决追回。每年年终,各试点省(市)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明细表和总结报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汇总后,将本省(市)年终结算报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六)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审核工作。试点省(市)的各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要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两名导师推荐信和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及时通知有关设站单位,并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办理进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商品供应、子女入托上学、出站工作分配等手续,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分配工作的有关审批材料需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各试点省(市)应尽快与本省(市)公安、商业、教育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涉及到外省市需由人事部专家司审批和出具介绍信的,仍按原来有关规定办理。
(八)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强对本省(市)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十)关心和指导本省(市)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帮助解决具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和本省(市)设站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切实加以研究解决。对具有全国性并需统一研究解决的问题,请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及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