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缓解博士后日常经费紧张的状况,经人事部和财政部批准,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从每年一万五千元提高到二万元。根据《关于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专发[1994]7号文),现将提高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鉴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均已拨付各设站单位,因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主管部门将根据新的标准向其补发差额部分;但对应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补发。
二、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后,由于国家追加拨款不能立即到位,为使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请各设站单位在未收到日常经费及应补发的经费之前,积极想办法暂予垫支。
三、过去,我们曾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不得低于75%。由于目前各地区、部门、单位用于博士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生活方面的正常开支差别较大,因此,对日常经费使用比例暂不做统一规定。但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凡有正常开支渠道的,不要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以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更多的经费用于研究工作。
四、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和科技工作的国家专项拨款,由各设站单位统一掌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各设站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可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日常经费,要由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部门统一掌握,严格管理,只准用于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五、各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也要按新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